这天,靳某去修鞋,因鞋是不是本店所卖问题与店家发生激烈争执,竟抄起吧台花瓶把鞋店高某眼眶打骨折。莲池区法院审理了此案,判处被告人靳某犯故意伤害罪,管制六个月。
2016年4月30日11时许,被告人靳某到保定市某鞋店修鞋,因鞋是不是在此店购买的问题与被害人高某发生纠纷并引发拉扯。被告人靳某用手提袋打了被害人高某,并用吧台的小花瓶砸伤被害人高某左眼处,致被害人高某左眶外侧壁骨折,经法医鉴定属轻伤二级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其轻伤二级的行为,构成故意伤害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主动投案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构成自首,可以从轻处罚。被告人靳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综上,根据被告人靳某犯罪的事实,犯罪的性质、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