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李某冒充借手机为由,偷走好心人张某的手机后转卖,莲池区法院审理了此案,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,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2015年7月10日21时许,被告人李某在保定市莲池区军校广场地下超市,以借用被害人张某的手机打电话为由,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溜走,将手机据为己有,后将手机转卖他人,非法获利人民币3600元。经鉴定,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479元。案发后,被告人亲属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9288元,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。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具有坦白情节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李某亲属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,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作出上述判决。